(2016)陕01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杜宇与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杜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水磨村口。经营者:郑东,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省财政厅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付金、王涛,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宇,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号内*号楼*单元*层*户。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西部驾校)因与杜宇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2月杜宇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与西部驾校签订《西部驾校承包协议》向西部驾校缴纳风险押金30000元,后达成一致,终止协议履行,但西部驾校拒绝退还其所缴纳的押金。现起诉要求西部驾校返还押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5625元。西部驾校辩称,依据协议约定,承包期满后,西部驾校在扣除损失或承包金后,方能向杜宇退还剩余押金。现杜宇要求退还押金条件不成熟;另杜宇未缴纳每年7000元的承包费,故不同意杜宇的诉讼请求。西部驾校反诉称,按照协议约定,西部驾校给杜宇提供、、教学车三辆。但承包期满,杜宇仍占有车辆拒不返还,故反诉要求返还该三辆教学用车。杜宇辩称,三辆教学车均是自己出资购买,因挂西部驾校的名称,所以注册登记在驾校名下。且该三辆车经西部驾校校长郑东协调,已经卖给另一分校。故要求驳回西部驾校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杜宇、西部驾校达成《西部驾校承包协议》(西部驾校为甲方、杜宇为乙方),协议约定由甲方将长安西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电子科技大学分校承包给乙方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条件为:1、驾校有合法的资质;2、教练车、、,乙方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3、驾校本部现有教学设施和场地使用权;4、驾校负责杜宇学员的报名及考试。乙方在承包期内自主招生培训,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协议承包期为五年,从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押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同期内,乙方有新增车辆,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所定车型、颜色必须由甲方指定,购车一切费用乙方承担,应直接落户到甲方名下,所有权为乙方,办理学习牌照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转让车辆须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在承包期间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从押金扣除损失额,如乙方在承包期届满后,甲方在扣除上述损失或承包金后,应将剩余押金退还乙方。合同签订当日,杜宇向西部驾校缴纳风险押金30000元,合同期届满后,杜宇向西部驾校要求退还押金未果,遂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西部驾校退还押金及利息。庭审中,杜宇提供承包协议及西部驾校收取其30000元风险押金的收条,证明杜宇、西部驾校间的承包事实及合同解除后,西部驾校应当退还30000元的押金。西部驾校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返还押金须先行扣除损失或者承包金。同时西部驾校提供:1、中国邮政EMS业务申请单及回执,证明其2014年12月3日向杜宇书面催缴每年7000元的承包费;2、、、三辆车的产权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该三辆车属于西部驾校所有,并以此提出反诉要求杜宇返还该三辆车。杜宇经质证认为,其承包驾校仅挂西部驾校名称,并未实际使用西部驾校的场地,而且西部驾校从驾校学员的报名费进行抽成受益,根本无承包费一说,且合同亦未约定承包费;针对西部驾校反诉,杜宇提供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流水单及光盘一张,证明该三辆车均是其自行出资购买,登记注册在驾校名下,其为实际所有人,这三辆车已经经驾校校长郑东介绍卖给他人,庭审中,就该三辆车的购车发票、买卖合同及购买车辆资金来源、西部驾校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院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杜宇、西部驾校之间签订西部驾校承包协议,杜宇依协议向西部驾校缴纳风险押金30000元属客观事实。合同履行期满,依合同约定应当返还杜宇押金30000元,对于西部驾校以杜宇未缴纳承包费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因承包协议中对承包费未有约定,且双方事后就此亦未另行达成相应协议,现杜宇否认有缴纳承包费的约定,故对西部驾校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对杜宇要求支付合同履行期间押金利息一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承包协议约定,该、、三辆车虽然登记在西部驾校名下,但实际是杜宇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且依据杜宇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视听资料可形成证据链,相互予以佐证该车实际属杜宇出资所有,故对西部驾校要求杜宇返还该、、三辆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杜宇风险押金30000元。如西部驾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杜宇要求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支付押金利息5625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要求反诉杜宇返还、、三辆车的诉讼请求。本案本诉诉讼费690元,减半收取,剩余345元由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承担300元、杜宇承担45元;反诉诉讼费1650元,由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承担。宣判后,西部驾校不服提起上诉称,西部驾校在原审本诉中按照双方签订的《西部驾校承包协议》第15条约定,主张返还押金的约定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合同期限界满经双方确认如果没有损失或者不拖欠承包费剩余的押金才能返还,现在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拒绝返回;西部驾校主张其发包的利益在于承包期内按照承包人招收学员人数提取费用用于报名考试支出、办理相关证件支出等这笔费用节余归己属于激励措施和收取承包费。按照承包协议第15条的规定西部驾校可以收取承包费,虽然有关承包费规定不明确但不等于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处理,承包协议是因解除而终止还是因期限届满终止不清楚;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依合同约定,西部驾校应当返还杜宇押金30000元。但却在下文引用了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混淆了两者的区别;杜宇在原审中根本没有提交光盘和视听资料且未经过质证程序违法;西部驾校提交了有关、、三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于证明该三部车辆所有权归西部驾校所有,杜宇没有关于这三部车的所有权证明,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且该主张属于对争议的三部车主张物权,而杜宇主张争议三部车由其出资购买属于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综上,请求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杜宇要求返还押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3、杜宇向西部驾校返还、、三部教学用车辆。杜宇答辩称:三万元应该退还。三辆车都是其购买的,挂在西部驾校的户下,原审判决正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杜宇、西部驾校之间签订西部驾校承包协议,杜宇依协议向西部驾校缴纳风险押金30000元,合同届满,应予退还风险押金。西部驾校以杜宇未缴纳承包费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因现杜宇否认有缴纳承包费的约定,西部驾校关于承包费约定的现有证据不足,故对其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承包协议约定,该、、三辆车虽然登记在西部驾校名下,但实际是杜宇一直使用,杜宇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视听资料可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该车实际属杜宇出资所有,故对西部驾校要求杜宇返还该、、三辆车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西部驾校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诉讼费负担不变,上诉费3850元由西部驾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春哲审 判 员 徐振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涤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