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7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415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该公司主管。被告郑小波,男,生于1978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