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武诉被告尚忠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武,尚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徐玉武,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尚忠森,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武诉被告尚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守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