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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武诉被告尚忠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武,尚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徐玉武,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尚忠森,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武诉被告尚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守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