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薛丽云与张志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云,张志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819号原告:薛丽云,女,汉族。被告:张志锋,男,汉族。原告薛丽云与被告张志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张志锋下落不明,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张志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志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丽云诉称:原告薛丽云系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7月22日,被告因建房申请借款20万元,经原告介绍,被告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利率10.5‰,由被告位于汝阳县润安第一城福顺居一单元1601户的房产做抵押。借据中显示利息清至2014年6月30日,实际被告只支付利息止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5月、6月利息共6370元均由原告垫付。该笔借款于2014年7月2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该笔借款的介绍人为由,要求原告代偿被告该笔借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在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将该笔贷款结清。故原告请求汝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已由原告代偿被告在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志锋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薛丽云系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7月22日,被告张志锋因建房,申请借款20万元,经原告介绍,被告同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期限一年,利率10.5‰,由被告张志锋位于汝阳县润安第一城福顺居一单元1601户的房产做抵押。借据中显示利息清至2014年6月30日,实际被告张志锋支付利息止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5月、6月利息均由原告薛丽云支付。该笔借款于2014年7月21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该笔借款的介绍人为由,要求原告代偿被告该笔借款,原告在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将该笔贷款结清。2014年12月28日,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薛丽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将该公司对被告张志锋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薛丽云。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薛丽云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资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张志锋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张志锋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丽云之间《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有效。原告薛丽云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获得相对于被告张志锋的债权,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丽云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0.5‰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届满之日)。二、驳回原告薛丽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审判员 王 士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田(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