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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丽,王镇江,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顺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94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南华。被告王平丽。被告王镇江。被告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李佃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沂顺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李佃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平丽、王镇江、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顺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王平丽、王镇江、临沂市鑫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顺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5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