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庄磊、安宁与杨海涛、河南美味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电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磊,安宁,杨海涛,河南美味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庄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安宁,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磊,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杨海涛,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美味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8号元综合楼7楼。负责人孙新福,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电业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代表人任运良,经理。原告庄磊、安宁诉被告杨海涛、河南美味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电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磊、安宁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磊、安宁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磊、安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庄磊、安宁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