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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麻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麻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24号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塔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焦彬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光明,男,回族,1958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麻光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6元,由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