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慧池与邵留占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慧池,邵留占,张玉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330号原告冯慧池,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曹里乡。被告邵留占,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曹里乡。被告张玉贞,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邵留占妻子,住扶沟县曹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慧池与被告邵留占、张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慧池庭审中提出被告方出具的曹里预制厂粮食收购专用票据上只有邵留占的签名,没有张玉贞的签名,口头提出放弃对被告张玉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慧池撤回对被告张玉贞的起诉。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