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国登与谭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登,谭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51号原告李国登。被告谭尧。本院在审理李国登与被告谭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登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登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国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