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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国登与谭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登,谭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51号原告李国登。被告谭尧。本院在审理李国登与被告谭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登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登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国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礼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