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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安阳先锋科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先锋科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先锋科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明,河南大沧海(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先锋科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