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6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游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游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6480号原告陈小燕,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游碧珠,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小燕与被告游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燕、被告游碧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燕诉称:被告游碧珠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一张。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此,请求判决被告游碧珠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被告游碧珠对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书面借条一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款系其母亲为会东欠原告的互助会会款,由其承担还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游碧珠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书面借条一张上面的人民币150000元性质产生争议,被告认为系其母亲为会东欠原告的互助会会款,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系其母亲为会东的互助互的会员,且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应该完全清楚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本人游碧珠向陈小燕借款人民币现金15万元整”借条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确认该款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游碧珠向原告陈小燕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游碧珠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是不能超过月利率0.5%。因此,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碧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小燕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是不能超过月利率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游碧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国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