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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66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张武全、宋玉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某。委托代理人李来荣,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