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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芊、杨某言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芊,杨某言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兆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焕尧,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杨某芊、杨某言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