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郝玉庆与窦来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庆,窦来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23号原告郝玉庆,男,193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武乡县人,退休教师。被告窦来秀,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庆与被告窦来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庆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玉庆承担。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