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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张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刑事罚金一案的(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牧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李 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