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267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总经理。被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强。被告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术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芝浦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建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翔海审 判 员 朱志磊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沈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