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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传升与胡传宝、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升,胡传宝,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755号原告李传升。委托代理人张学军,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居守福,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传宝。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升与被告胡传宝、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传升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广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