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海超与于光锐等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超,于光锐,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9号申请人:王海超,男,1978年03月18日生。被申请人:于光锐,男,1988年02月26日生。被申请人: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光锐驾驶的鲁P650**号重型半挂车、鲁PU1**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90000元及王海洋所有的豫EA3Z**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光锐驾驶的鲁P650**号重型半挂车、鲁PU1**挂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