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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华、李德坤与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李德坤,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信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795号原告李华,居民。原告李德坤,居民。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容森,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日月明苑B幢402室。法定代表人赵万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信忠,男,汉族,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李德坤与被告江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信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李德坤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李德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李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李华、李德华负担。审 判 员  安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