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封鞠贤与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鞠贤,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封鞠贤。委托代理人乔晓峰(受封鞠贤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良。被告王建超。被告许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鞠贤与被告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鞠贤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封鞠贤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 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