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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封鞠贤与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鞠贤,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封鞠贤。委托代理人乔晓峰(受封鞠贤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良。被告王建超。被告许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鞠贤与被告王福良、王建超、许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鞠贤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封鞠贤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 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