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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文东与获嘉县黄堤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文东,获嘉县黄堤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东。委托代理人岳风君,获嘉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黄堤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获嘉县黄堤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XX平,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江文东与被上诉人获嘉县黄堤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文东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文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风君,被上诉人孙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2日,孙庄村委因村务需用款,时任村委会主任孙在林,书记王保学与江文东联系,借江文东现金3万元。书记王保学向江文东出具了借条,村长孙在林在该借条上签字予以认可,并加盖孙庄村委会的公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30000元叁万元正孙庄村王保学在林2002.2.2号。”该借条上加盖有孙庄村委会的印章。借条上还加盖一长条章:“月利息按2%计算。”孙庄村委不认可该印章,江文东称该利息长条章是江文东的,是双方当时说好的,自己当时盖上的。2014年6月,孙庄村委会归还借款3万元。江文东称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孙庄村委会应归还江文东利息88000元。从2012年2月2日算至2014年6月份利息是88000元,2014年6月份以后的利息自愿放弃。原审法院认为:江文东提交了有孙庄村委会印章的借条,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该借条上有时任孙庄村委会主任孙在林、书记王保学的签字,借条基本要素具备。孙庄村委会举证抗辩该借条,认为孙庄村委账上没有这笔款,不能对抗江文东提交的借条。法院对该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孙庄村委会不认可借条上关于利息的长条章。法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的约定是借款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与借款金额一样由借款人书写,而不能加盖长条章。该利息的长条章不能查明是在何时加盖的,法院对该利息的长条章不予认定。本案双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利息,法院对该利息的长条章不予确认。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江文东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江文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江文东承担。上诉人江文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且主要证据不足。本案借款是有息借款,一审法院调取时任村支部书记王保学笔录时显示当时说有利息,退一步讲,不按长条章上月息2分,也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贷款利率计算,不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6月村委归还本金3万元时,未抽走原始借条,恰证明借款利息未付这一事实存在。请求二审改判或发还重审。被上诉人孙庄村委会答辩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江文东称借款时双方约定有利息,但是在该借条上利息部分是盖的长条章,且不能证明是借款时所加盖,江文东也不申请对印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时王保学的笔录显示写借条时并没有加盖该印章,没有约定利息。因此,本院对江文东主张借款是有息借款的事实不予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江文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