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房为东与黄开艳、张春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为东,黄开艳,张春林,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房为东。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开艳。被执行人张春林。被执行人张静。房为东与黄开艳、张春林、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开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房为东借款155000元;张春林、张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609元,由黄开艳负担,张春林、张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黄开艳、张春林、张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开艳、张春林、张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静支付申请执行人房为东11万元,已支付6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8月底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张静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执行标的49089元,本案全部了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按原执行标的扣除已履行部分予以执行。三、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张静负担。当事人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后,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予以履行,则申请执行人仍可就未履行执行标的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