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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申请重庆九旭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重庆九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89号申请人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059230。法定代表人曾祥泉,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女,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巨龙钢材市场J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71254L。法定代表人尹艳,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九旭工贸有限公司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重庆二轻供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号*层房屋一套(103房地证2014字第3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