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郊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岳少帅与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少帅,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岳少帅,男,1992年4月8日生,汉族。被告付强,男,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原告岳少帅诉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少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少帅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告因刚盖完房子资金紧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被告保证三天以后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接电话。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7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强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被告付强向原告岳少帅借款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拿到条,内容为:“今拿到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元付强2014、12、5”。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拿到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付强借原告岳少帅7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拿到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少帅借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岳少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