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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章X与韩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X,韩XX,吕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第01689号原告章X。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X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XX。被告吕XX。原告章X诉被告韩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姜履彬,被告吕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0日,被告韩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借款自起诉时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韩XX未作答辩。被告吕XX辩称,原告出借借款给韩XX时,吕XX并不知道,借款也未用于家中。韩XX与吕XX结婚后,就一直在外赌博,2011年、2013年都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自原告起诉吕XX才得知,韩XX在外欠有几百万元。韩XX自2013年12月离家出走,吕XX现在没有工作,请法院主持公道。经审理查明,被告韩XX、吕XX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10日,韩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章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因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0年、2011年及2013年期间,韩XX曾因参与赌博,四次被公安机关处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证据;被告吕XX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韩XX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韩XX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吕XX已提供证据证明韩XX有赌博恶习,而原告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吕XX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X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韩X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郝 立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