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蒇(绰号“四姐”),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5)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通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51号品酷正宗传统老友粉店旁二楼,伙同他人开设游戏机赌博室牟取非法利益,黄蒇主要负责打电话为赌场组织客源、为维修故障游戏机打电话联系维修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招收员工等管理工作。3月31日,公安机关在赌博室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大量赌资及游戏机两台等其他涉案物品。经鉴定,被扣的游戏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黄蒇伙同他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龙腾路26号2楼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草花机”、“龙虎机”,组织赌博活动;黄蒇负责招揽赌客、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招收赌场工作人员、联系维修人员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等管理工作。2015年3月3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前述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黄蒇及李某校、李某创、肖某秀等众多参赌人员,缴获一组“草花机”、一组“龙虎机”等涉案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31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龙腾路51号旁一间无名游戏机室抓获卢某、黄蒇、郑某霞、莫某从、杨某大、韦某、李某校、陈某康、李某创、肖某秀、陈某淼、班某雨、黄某进、陈某芝、方某芬、陆某年、黄某武、陈某、牙某玲、方某发、阮某华、班某等人。3.户籍证明,证实黄蒇的身份情况。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黄蒇、莫某从等人处扣押了用于赌博的款物。5.记账本,证实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方某芬、陈某芝、黄某武、肖某秀、陈某淼、陈某康、杨某大、李某校、韦某、李某创、卢某、牙某玲、阮某华、陈某、班某、方某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证人刘某的证言:其于2013年租下龙腾路26号一间铺面,该铺面有两层,其将一楼用于经营品酷正宗老友粉店;2015年2月10日,二楼转租出去。《租赁合同》印证了龙腾路26号二楼租赁的情况。8.证人容某的证言:其经营一间销售游戏机的店面,员工梁某1、黄程负责售后维修工作;2015年3月初,其向龙腾路的一间游戏机室销售了一套“龙虎机”和一套“草花机”。9.证人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在容某经营的销售游戏机的商店工作,负责维修、调试机器、“打码”等售后服务工作;黄蒇从容某店里购买了带有赌博功能的“草花机”和“龙虎机”各一组,2015年3月17日、31日,经由黄蒇联系,其两次到龙腾路一间游戏机室为黄蒇维修赌博游戏机。10.证人梁某2的证言:其在容某经营的创盛电子科技公司工作,负责售后维修工作;2015年3月上旬,其曾到龙腾路一间游戏机室维修游戏机,该游戏机室有“草花机”和“龙虎机”。11.证人莫某从的证言:2015年3月中旬,黄蒇来电称她在龙腾路开了一间游戏机室,许以月薪2500元的待遇让其过去帮忙,其于同月23日前去上班,负责上分、收钱等工作;游戏机室有“龙虎”赌博机和“草花”赌博机,每天都有约30人参赌,营业收入由黄蒇收取;2015年3月31日23时许,该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12.证人卢某的证言:2015年3月31日晚上,其到龙腾路51号旁边一间无名游戏机室上班,负责“草花机”的上分、兑钱工作;上班时,“四姐”给其1000元备用金。次日0时许,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1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31日中午,黄蒇来电称龙腾路51号旁边开了一间赌博游戏机室,当晚,其就去到该游戏室赌博,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黄蒇是游戏机室里负责上分的工作人员。14.证人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黄蒇电话邀约,其于2015年3月31日晚上到龙腾路一间游戏机室赌博,次日凌晨,包括其与黄蒇在内的二十余人在游戏机室内被公安机关查获;黄蒇负责为赌客上分、退分及兑换现金等工作。15.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3月31日22时许,经黄蒇电话邀约,其到龙腾路51号旁边一间游戏机室赌博,次日凌晨0时许,其等在游戏机室内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机室有“龙虎”、“草花”两种赌博游戏机,黄蒇在游戏机室负责上分、退分及兑换现金等工作。16.证言李某校、李某创、肖某秀、陈某康、杨某大、陈某淼、郑某霞、阮某华、牙某玲、方某发、方某芬、陈某芝、黄某武等的证言:2015年3月31日晚上,其等在龙腾路51号旁边二楼一间无名游戏机室利用“草花机”、“龙虎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17.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草花机”、“龙虎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1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蒇对赌博场所、赌博机进行了指认。19.被告人黄蒇的供述:其在“二哥”位于龙腾路51号一民房二楼的无名游戏机室上班,负责为赌客在“龙虎机”上上分及兑换现金(即,收取赌客交付的现金,按照现金与点数的兑换比例在游戏机上上分,供赌客投注,待赌客不赌后,将赌客所赢点数或所剩点数兑换为现金交给赌客),此外,其还负责招揽赌客前来赌博。其在游戏机室上班期间,经手的盈利款大约有1.5万元。2015年4月1日0时许,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蒇伙同他人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一组“草花机”(八台)、一组“龙虎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三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 晓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闭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燕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