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福礼与步瑞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礼,步瑞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414号原告王福礼。被告步瑞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礼与被告步瑞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然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