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朱元华、斯华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4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齐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君娴,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迪,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元华,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斯华美,女,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朱雅宾,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诉被告朱元华、斯华美、朱雅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