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蒋文兵、蒋人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蒋文兵,蒋人华,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朱海斌,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文兵,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蒋人华,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赵芳,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文兵、蒋人华、赵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法院作出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文兵、蒋人华、赵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