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660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志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