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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国新与吴林堂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陈国新与被告吴林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绍诸店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二十五行判决主文后增加“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审 判 长  边防代理审判员  陈翊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