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姚伟与武双庆、徐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武双庆,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姚伟,女。被执行人:武双庆,男。被执行人:徐敏,女。申请执行人姚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双庆、徐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双庆、徐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