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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异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志祥与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祥,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异字第43号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代表人:翁晓波,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郑志祥,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花园村1组57号。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祥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对本院冻结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的账号为400058384798中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对该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行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翟正海审 判 员  任新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