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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181号原告:赵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连兴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