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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佳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佳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20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徐枫、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佳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