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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54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贵都花园43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军,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126号。法定代表人谢政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明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为8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日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