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邰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邰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752号原告张立军,住址科右中旗。被告邰小军,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军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邰小军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张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金伟审 判 员 陈晓灵人民陪审员 曹凤霞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芝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