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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邰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邰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2752号原告张立军,住址科右中旗。被告邰小军,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军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邰小军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张立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金伟审 判 员  陈晓灵人民陪审员  曹凤霞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芝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