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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与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怀军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00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0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茂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合建。被执行人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怀军,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4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定作款人民币74,03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784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10月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1,146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至上海市银行、房地产、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市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2015)松执异字第147号案件听证,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怀军为本案被执行人。嗣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1,000元,申请执行人出具了收条。同日,经本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共计74,814元,承担执行费1,145元。被执行人朱怀军自愿以其名下所持上海荆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作为担保,如被执行人未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则由本院评估、拍卖上述股权,得款以偿还债务。故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怀军名下所持上海荆和分析仪器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和解协议的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怀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切实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黄文昭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沈罕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黄文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