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985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工业园招商楼1-1栋。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成(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巧云。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查明,被告彭巧云已于2015年7月20日死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免于收取,邮寄费20元,由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江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