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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君希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5刑初2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电信局职工,家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申请了信用卡。2011年,陈某某将信用卡借给高锦松(另案处理)使用,同年12月,该卡开始逾期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2015年7月,该卡欠款总金额达人民币82586.44元,其中本金29975.53元,滞纳金20419.25元,利息32191.66元。2015年7月28日,陈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市车管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陈某某归还欠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报告、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对账单、账户查询表、信用卡交易明细,挂号信凭证、催收函回执,催收记录、照片,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长刑初字第468号,汇款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高锦松、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超过规定期限不还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975.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申请了信用卡。2011年,陈某某将该信用卡借给朋友高锦松(已判决)使用,同年12月3日,该卡消费人民币30125元后就开始逾期未还,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2015年7月13日,该卡欠款总金额达82586.44元,其中本金29975.53元,滞纳金20419.25元,利息32191.66元。2015年7月28日,陈某某在福建省长乐市车管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陈某某归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所欠的信用卡本金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1.书证,有长乐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8日,陈某某在福建省长乐市车管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支行出具的立案报告、情况说明、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报告、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对账单、账户查询表、信用卡交易明细、挂号信凭证、催收函回执、催收记录、照片等,证实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支行办理了信用卡。2011年12月3日,该卡消费人民币30125元后就开始逾期未还,经该行多次催收,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2015年7月13日,该卡欠款总金额达82586.44元,其中本金29975.53元,滞纳金20419.25元,利息32191.66元;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长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高锦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出具的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7月29日,陈某某归还该支行所欠的信用卡本金30000元。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她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亭江支行行长,2009年3月16日,陈某某在她手上办理了信用卡。2011年12月3日,该卡消费人民币30125元后就开始逾期未还,银行停止该信用卡继续使用,并多次催收,陈某某赖账不还。截止2015年7月,该卡欠款总金额达82586.44元,其中本金29975.53元,滞纳金20419.25元,利息32191.66元。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3月16日,他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申请了卡号信用卡,用于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二手现代轿车及套现消费。2011年8月至12月,他和朋友高锦松一起使用该信用卡套现,同年12月之后,高锦松拿走该信用卡使用。2012年3月开始,银行发催款的正式公函到他单位长乐电信局,他才知道该信用卡欠费4万元左右。后银行多次催收,他就联系高锦松,但对方也没钱,只好以各种理由推脱。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超过规定期限不还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975.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量刑上,第一,被告人陈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第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归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马尾支行的信用卡本金30000元,减少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瑞峰人民陪审员  任赛芳人民陪审员  林素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超云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