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左民初字第18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永财诉被告白福林、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三合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财,白福林,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三合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左民初字第1857-2号原告赖永财,男,1939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力强,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再升,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福林,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作峰,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三合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宝昌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凤山,男,5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财诉被告白福林、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三合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发现,原告赖永财所持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虽载明本案争议的5.6亩土地,但第三人实际没有给其丈量和分配本案争议的5.6亩土地,本案争议的5.6亩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管理。经向原告赖永财告知其应向发包方村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告赖永财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永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赖永财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