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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武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朱孝珍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朱孝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98号原告:王云武。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被告:朱孝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武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朱孝珍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王云武于2016年1月23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因原告王云武未在本院所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永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妥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