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克宙与叶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克宙,叶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00048号原告:叶克宙。被告:叶树英。原告叶克宙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叶树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克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和2014年6月27日,被告叶树英以生意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叶克宙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并出具借条俩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叶克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3.83‰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叶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丽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