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乾安县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贵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李贵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80号原告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组织机构代码A5519057X。法定代表人李明成,系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李贵君,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贵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动交纳承包费,原告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字镇次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程贵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四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