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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何伟与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49号原告:何伟。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瑞泰广场。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与被告安平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