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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117号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井湾街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608-7。法定代表人朱抿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白菜园3号楼二层3-2-3号。法定代表人陈丙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民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东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