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俊与陶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陶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3283号原告杨俊。被告陶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陶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林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