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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俊与陶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陶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3283号原告杨俊。被告陶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与被告陶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林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