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惠芳与金玲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芳,金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98-2号申请执行人:李惠芳。被执行人:金玲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玲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天工名爵府2幢一单元401、402室房屋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810000元[建筑面积为84.51平方米、56.70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6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月13日买受人宋偲迪以181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玲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天工名爵府2幢一单元401、4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4.51平方米、56.70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5)06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宋偲迪(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偲迪起转移。二、买受人宋偲迪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