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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美新美心大商贸有限公司诉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新美心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XXXX室。法定代表人刘咏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座XX室。法定代表人张旭东(ZHANGXUDONG),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美新美心大商贸有限公司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刘咏新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较为合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甲方即被上诉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