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6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祖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