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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65号原告谢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修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祖深 微信公众号“”